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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判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判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犯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是指將過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提供給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製造、修築、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並非引起後果或者尚末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觀上為過失,即對於提供給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及軍事設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對於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所存在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但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樣會承擔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執法人員就會從不同的犯罪情形來判定,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者是可以按七年來進行處罰的,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還會加重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