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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處罰?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處罰?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為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在科研、設計、勘察、測量、建設、施工、製造、修築、修理、驗收、採購、銷售以及到部隊使用全過程中某一環節出於故意而導致了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償的,如被徵購,又可以是無償的,如被徵用。方式如何並不影響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須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所謂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產、製造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提供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外形、內部結構、堅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項技術、數量指標。最後,必須是向武裝部隊提供。雖有提供行為但不是提供給武裝部隊,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以及民兵組織。

對於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要求必然引起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一行為,即構成犯罪

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必須對部隊的作為行為,或者軍事任務的部署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犯罪分子的這一違法行為顯然是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法律上對本罪的判決是非常嚴重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進行調查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