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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如何量刑定罪?

一、構成詐騙罪如何量刑定罪?

構成詐騙罪如何量刑定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詐騙罪,詐騙罪量刑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

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着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為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二、單位合同詐騙罪如何認定

在認定單位合同詐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

1、法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單位合同詐騙;假冒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

2、法人或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非授權行為,法人或單位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

3、自然人經法人或單位授權在授權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或者無代理權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後經法人或單位追認,且犯罪所得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盜用、冒用、偽造法人、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後的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合同詐騙。

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詐騙他人的錢財,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將會按照《刑法》第266條當中的規定,判處三年以前的有期徒刑或拘刑,但是這樣的一種量刑幅度並不是固定的,應當是根據詐騙的數額大小來確定具體的量刑的幅度,比如説詐騙數額巨大的,將會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