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騙購外匯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騙購外匯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騙購外匯罪法院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犯騙購外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即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騙購外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騙購外匯罪的犯罪夠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防止外匯資金自由輸出輸入,平衡國際收支,增強本幣信譽,穩定匯率,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以及外匯匯率實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國,一般不稱外匯管制而稱外匯管理。我國自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同時實行放鬆經常項目和嚴格資本項目“一鬆一緊”的外匯管理制度。外匯儲備是國家經濟實力的象徵之一,也是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的後勁所在。實施外匯管理,有利於國家外匯資金的集中使用,保護我國貿易的發展;有利於防止資本逃避,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有利於增強人民幣信譽,加強我國的經濟地位;有利於穩定國內物價,促進經濟平衡、協調發展。騙購外匯行為,極易釀成本外幣兑換的盲目與失控,造成外匯流失,影響國際收支,扭曲貨幣信息,進而動搖國家金融、經濟的穩定。
本罪的對象是外匯。外匯是指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用於國際收付、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司法實踐中,單位主體多為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但不排除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假稱其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尋求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共謀實施騙購外匯行為的情形。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以虛假、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騙購外匯會發生破壞外匯管理制度的結果且追求其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多出自牟利動機。騙購外匯罪是法定犯、行政犯。對騙購外匯罪違法性認識中的“明知”,當理解為明知騙購外匯行為的違法性、騙購外匯行為結果的社會危害性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第3款明確規定:“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僅就認識因素而言,兩處“明知”不存在區別。深究意志因素,則前者為“希望並追求”、後者為“放任”。這同時説明騙購外匯罪的幫助犯罪過形式中可能存在間接故意。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等騙購外匯的行為是違法的,若是多次實施此種行為,那麼騙購外匯的人,就有可能會由於犯了騙購外匯罪而被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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