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如何定罪量刑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達到一定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量刑規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山東為例,具體細化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2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犯罪數額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犯罪數額每增加2.5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20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16萬元不滿2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2)假冒國家機關或者公益性組織實施詐騙的;(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10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80萬元不滿100萬元,並且具有上述第(1)至(4)項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犯罪數額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犯罪數額每增加4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增加一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8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64萬元不滿80萬元,並且具有上述第(1)至(4)項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40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320萬元不滿400萬元,並且具有上述第(1)至(4)項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個人犯罪數額已滿80萬元,每增加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單位犯罪數額已滿400萬元,每增加10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增加一個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超過基準刑100%(已在確定基準刑時評價的除外):
(1)多次實施合同詐騙的;
(2)有經濟能力而拒絕退贓、退賠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合同詐騙或者將贓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6)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參與分贓或者分贓較少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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