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怎樣認定,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如何判斷
隨着我國經濟發展,經濟領域的犯罪也發生了新變化。為更好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條對貸款詐騙行為進行了規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諸多不足,司法實踐中,對貸款詐騙罪的認定也存在着大量的爭議。到底貸款詐騙罪怎樣認定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解答疑惑。
一、貸款詐騙罪怎樣認定
貸款詐騙罪是以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即有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進行其他違法活動,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為了解決生產經營資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過程中,説了假話,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以後還要想方設法歸還貸款,其目的不是為了非法佔有貸款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
3、詐騙貸款要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如何判斷
在實踐中,有時對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界限認定往往比較困難。具體來説:
第一,如果已經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於獲得貸款以後,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第二,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説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
第三,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第四,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因為貸款詐騙犯罪與一般借貸民事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而這一目的又必然通過一定行為表現出來。能夠説明某種主觀心理狀態的行為越多、越全面,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才越明顯。
正如上文多介紹的,生活中很多人在借貸的時候既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賴賬,只是暫時的喪失了償還能力,這屬於一般的借貸糾紛。如果您也屬於這樣的情況,卻被司法機關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責任,可以委託專業辯護律師收集證據,及時擺脱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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