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院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後髮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餘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信用卡關係了申辦人的切身利益,特別是國家也出台了相關管理規定和制度,犯罪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應當基於上述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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