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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如果合同詐騙的數額較大的時候,這時候就會構成合同詐騙罪。那麼,如果犯了合同詐騙罪是如何進行定罪量刑的?這是大家在實踐中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詐騙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瞭解這方面的內容有一定的幫助。

合同詐騙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即以憑空捏造出來的單位的名義或者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合同的履行而設定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關係,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的常規做法。犯罪分子為了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往往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錢財的目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據。“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是指證明其對某些本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其他虛假的動產、不動產權屬的“證明文件”等。

(3)沒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誘騙伎倆。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為誘餌就可以比較容易地取得對方的信任,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這種行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後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一個概括性規定。由於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於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況:收受當事人給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既不履行合同義務又不退還,用於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等。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合同詐騙罪不會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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