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哄騙拆房後竟反悔不認,拆遷户該咋辦
隨着城市的快速發展,拆遷的熱度也是越來越高漲。但是老百姓面對拆遷時,往往是兩眼一抓黑什麼都不知道,只能被拆遷部門牽着鼻子走,被哄騙着就把房子給拆了。而這其中最大的陷阱就是"先拆房再補償"。近日即明律師接到了一位當事人的諮詢,房子被政府拆遷後,政府並沒有與其簽訂拆遷協議,只是口頭做了承諾。那麼與政府的口頭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沒有簽訂書面拆遷協議,只有口頭承諾
2018年11月時,劉先生接到了拆遷辦公室發出的拆遷公告,公告中説明因為規劃原因要拆除包括劉先生在內的十幾户的房屋。拆遷時拆遷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口頭與劉先生約定了拆遷協議的補償內容,並表示2019年12月雙方簽訂正式的書面拆遷協議。
隨後房屋被拆除,這期間劉先生按月收到拆遷方打的臨時安置費。如今約定的支付補償款的期限已到,劉先生去要補償和書面的拆遷協議,卻被當地政府矢口否認。劉先生十分苦悶,難道房子就這樣白白被拆了嗎?
政府的口頭承諾是否成立口頭形式的合同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口頭形式的合同是否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了履行;二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無異議,僅對合同非必要條款發生爭議;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一般具有標的額大、合同內容複雜、履行期限較長等的合同關係,為慎重起見,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
本案中劉先生已經履行了拆除房屋全部義務,拆遷辦公室也已經接受了該履行,並且按月向劉先生支付臨時安置費及青苗費,足以證明雙方依據形成口頭上的合同。合同即已依法成立,政府無權擅自變更及撤銷該合同。且拆遷協議符合標的額大、合同內容複雜、履行期限較長等的合同關係,政府部門應當與被拆遷人及時簽訂拆遷協議,未簽訂協議屬於政府部門的過錯。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本案中政府對劉先生僅支付了臨時安置費與青苗費,對於其他的補償安置費用卻閉口不談,明顯違背了上述的條例,是不合法的。
文章的最後,即明律師要提醒大家,面對拆遷時不要相信拆遷方的花言巧語,一定要白紙黑字寫入協議,並落實"先補償後拆遷",不然若是拆遷方後面反悔,雖然我們可以動用法律的武器維權,但也徒增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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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城市的快速發展,拆遷的熱度也是越來越高漲。但是老百姓面對拆遷時,往往是兩眼一抓黑什麼都不知道,只能被拆遷部門牽着鼻子走,被哄騙着就把房子給拆了。而這其中最大的陷阱就是"先拆房再補償"。近日即明律師接到了一位當事人的諮詢,房子被政府拆遷後,政府並沒有與其簽訂拆遷協議,只是口頭做了承諾。那麼與政府的口頭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沒有簽訂書面拆遷協議,只有口頭承諾
2018年11月時,劉先生接到了拆遷辦公室發出的拆遷公告,公告中説明因為規劃原因要拆除包括劉先生在內的十幾户的房屋。拆遷時拆遷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口頭與劉先生約定了拆遷協議的補償內容,並表示2019年12月雙方簽訂正式的書面拆遷協議。
隨後房屋被拆除,這期間劉先生按月收到拆遷方打的臨時安置費。如今約定的支付補償款的期限已到,劉先生去要補償和書面的拆遷協議,卻被當地政府矢口否認。劉先生十分苦悶,難道房子就這樣白白被拆了嗎?
政府的口頭承諾是否成立口頭形式的合同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口頭形式的合同是否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了履行;二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無異議,僅對合同非必要條款發生爭議;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一般具有標的額大、合同內容複雜、履行期限較長等的合同關係,為慎重起見,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
本案中劉先生已經履行了拆除房屋全部義務,拆遷辦公室也已經接受了該履行,並且按月向劉先生支付臨時安置費及青苗費,足以證明雙方依據形成口頭上的合同。合同即已依法成立,政府無權擅自變更及撤銷該合同。且拆遷協議符合標的額大、合同內容複雜、履行期限較長等的合同關係,政府部門應當與被拆遷人及時簽訂拆遷協議,未簽訂協議屬於政府部門的過錯。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本案中政府對劉先生僅支付了臨時安置費與青苗費,對於其他的補償安置費用卻閉口不談,明顯違背了上述的條例,是不合法的。
文章的最後,即明律師要提醒大家,面對拆遷時不要相信拆遷方的花言巧語,一定要白紙黑字寫入協議,並落實"先補償後拆遷",不然若是拆遷方後面反悔,雖然我們可以動用法律的武器維權,但也徒增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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