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與自動投案的區別有哪些
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刑法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罪犯出於本意,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發現,尚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在前,自首在後,自動投案是指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罪犯出於本意供述犯罪行為。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就在法律上尚未從輕規定了一般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
“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而其中“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
綜上所述,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主動投案是指犯罪以後,主動報案,明知他人報案,沒有脱離現場,沒有拒捕行為,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期間,主動交代沒有被發現的罪行,認定視為自動投案,罪犯除了應當交代案件真實情況,還應當交代自己姓名,職業,住址的詳細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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