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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後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義務的義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
鑑於法規對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沒有逃逸,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作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