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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算自首,自首的情形有幾種

一、哪些行為屬於自首

哪些行為算自首 自首的情形有幾種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認定自首時需要注意什麼

1、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2、在犯罪自首制度中,我國司法理論也實踐也認為單位也可以成為自首的主體,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

我國刑法對自首採取的是相對從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況下都要予以人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鼓勵了犯罪分子要積極自首,尋求寬大處理。犯罪分子要樹立正確的觀念,犯罪必究,但是隻要積極自首,凡事還有轉圜的餘地。而在自首當中根據情況的不同,具體又可以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標籤: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