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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執行死刑前,發現以下情形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執行死刑:

(一)被執行人並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或者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依法不應當適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的。

二、停止執行死刑相關法律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六百四十九條 執行死刑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執行,並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死刑複核監督的部門:

(一)被執行人並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或者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依法不應當適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的。

在執行死刑活動中,發現人民法院有侵犯被執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近親屬、繼承人合法權利等違法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標籤:執行 停止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