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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即普通的鬥毆行為,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眾前提下的鬥毆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在鬥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於重罪,而當聚眾鬥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的處罰。這種轉化關係説明兩罪並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可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重傷或者輕傷結果的發生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輕傷的以輕傷害論,造成重傷的以重傷害論,沒有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不以犯罪論。

這兩種罪名的法律概念不同,處罰的意見不同。故意傷害罪屬於刑事犯罪,不可以進行調解,也不可以撤案,必須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具體的量刑標準與受害者的傷情有關。有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給受害者造成輕傷及以上的,會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