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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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日益增多,並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特點,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波動,影響了社會穩定。那麼,到底什麼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般會怎麼判刑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構成本罪,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分別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説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所謂聚眾是指糾集多人實施犯罪行為,一般應當是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動特別賣力,情節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時還會有受矇蔽的羣眾,被威脅的一般違法者、圍觀者、起鬨者,糾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積極參加者在內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鬧事引得眾人圍觀起鬨的,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於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並不要求行為人之間的故意聯繫十分緊密,只要行為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為即可,並不要求各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般會怎麼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社會秩序對於國家和個人來説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安定祥和的社會秩序中,我們才能安心工作和生活。對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並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要找到證據證明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而這樣的任務只有專業的律師最有可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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