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取證原則是什麼
1.依法取證原則。調查取證要依法進行,應當遵守法定程序,採取法定方式,證據要符合法定形式。不合法甚至是違法的方式和程序取得的證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都不能作為案件定性量罰的依據使用。比如採取暴力、欺詐、脅迫、利誘等不正當方式取證,侵犯當事人和他人隱私或者合法權益方式取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採取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非法搜查侵入公民住宅方式進行取證等等。
2.及時取證的原則。現實中,違法行為千變萬化,證據有時難以固定,當事人出於對自身非法利益的保護而串供、隱瞞、銷燬、偽造證據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現象屢見不鮮,所以及時取證顯得尤為重要。
3.全面取證的原則。全面包括兩層意義,一是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相關的情況需要全面調查取證,包括能夠證明當事人有無從重、減輕、從輕、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甚至是證明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證據。二是對能夠證明當事人有或者無違法行為的證據需要全面收集,而不能單憑口供結案。應儘量全面收集現場檢查筆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
4.順查和逆查相結合靈活運用的原則。調查取證的順序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往往需要因人因事而為。有時是查找證據證明已經發現的線索,有時則需要根據案件在調查過程中出現的新證據、新線索去證明新的違法行為,有時需要根據推斷(違法當事人可能存在什麼行為、可能會在某些方面留下什麼證據材料、或者可能下步會採取什麼舉動)而有針對性、有重點的開展調查取證。
5.合理運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行政訴訟實行“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但對於某些案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提交相關證據的義務,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舉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因此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的話,一般都會有對應的電子錄像,那麼錄像就是最好的證據,當然也可以通過上述的方法獲取其他的證據,總之如果要認定一項罪名的話就必須要有對應的證據來支撐,否則的話罪名是不成立的。所以在一個案件的審理中,證據是相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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