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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認罪認罰做哪些準備工作?

律師見證認罪認罰做哪些準備工作?

律師見證認罪認罰做哪些準備工作?

律師見證認罪認罰時需要做了解制度內涵等準備工作。

一、律師應當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內涵

很多人曾有過這樣的誤區,認為認罪認罰無非就是自願認罪後,將其為一個法定從寬的情節,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在系統學習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景、制度設計及現行規定、權威解讀等等之後,逐漸理解這一制度的特殊性,刑事訴訟法將其作為一項制度專門寫入法條,有其深刻的含義和背原因,必然對現有的刑事訴訟制度和實務工作產生重大的影響。根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所有案件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但並非所有認罪認罰的案件都能夠從寬,對於特定罪名案件、嚴重犯罪案件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即便認罪認罰也可以不從寬,還是要體現出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基本原則。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雖然也是要先“認罪”,但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僅作自願認罪,在內涵、意義和程序等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區別,只有律師真正學習和領會了該項制度,才能準確適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應當高度重視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

(一)律師應當明確必須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本人選擇決定認罪認罰,不要讓其他案外人員的意見過多影響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認罪認罰選擇權、決定權在於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員均不能代替其做出決定,在工作中有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會將自己的意願強加於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並通過律師轉達讓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或者“不認罪認罰”。還有一些辦案機關出於種種因素,也會要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的甚至要求律師去給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做動員,對此,律師應當明確地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解釋説明,一定要遵照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個人的意願,不為其他所左右。

(二)律師應當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範圍和內容,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持有異議的要慎重對待

關於認罪認罰的範圍一直存在這樣的爭議,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能否“認罪,但對事實持有異議”或者“認事,但對罪名持有異議”,以往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辯解不影響其自首、認罪態度較好情節的認定,但在認罪認罰制度中,因該制度最終要在程序和量刑上給予被告人利益,因此立法本意應當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對事實、罪名、量刑建議的全面認可,一旦持有異議,將影響對其“從寬”的幅度。從《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六條對“認罪”的把握、第七條對“認罰”的把握的規定上,符合上述理解,因此律師應當充分告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範圍和內容,防止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出現“口頭認罪認罰,心裏不情不願”的局面,甚至是作了認罪認罰,但最後沒能從寬的結果。

律師見證認罪認罰前需要做的準備工作,首先應該準確瞭解並掌握認罪認罰制度,其中包括法條和基本原則。另外需要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是否為自願認罪認罰的,個人意願而非被其他因素影響,這會直接決定了之後量刑是否能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