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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無罪辯護的工作包括什麼?

一、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無罪辯護的工作包括什麼?

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無罪辯護的工作包括什麼?

1、可以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法律意見等等法律幫助。

2、辯護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辯護的同時,應當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準確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罪。在當事人的行為構罪且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勸説當事人認罪認罰。如當事人的行為確實不構罪且應當做無罪辯護時,應當勸説當事人拒絕認罪認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據此可知,認罪認罰從寬是指一般情況下應當從寬,並不必然從寬。

所謂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需注意的是,對承認主要犯罪事實、部分否或者對定性辯均不影響認罪認罰的認定;只供述部分,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可以適用《刑法》第67條第3款即就是坦白從輕處罰的規定。

所謂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具體表現為:偵查階段願意接受處罰;審查起訴階段願意接受擬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可量刑建議,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審判階段當庭確認自願簽署的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認罰重點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賠、賠禮道歉等各種因素綜合考慮。

二、認罪認罰案件中,律師可以作無罪辯護嗎?

有的時候,作為一種訴訟策略,在當事人認罪認罰的同時,律師依然可以堅持無罪辯護。為了防止這種尷尬局面的出現,筆者往往在寫辯護詞時就會寫這麼一段話:被告人認罪並不意味着被告人有罪。辯護人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表示尊重,但辯護人是基於事實、基於證據、基於法律,依法享有相對獨立的辯護權利。當然,鑑於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如合議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依法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請合議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實際上是保護了我國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辯護權利等其他刑事訴訟中的基本權利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就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