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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開庭前準備的工作有哪些

一、刑事律師開庭前準備的工作有哪些?

刑事律師開庭前準備的工作有哪些

1、 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並且核對好證據原件。雖然律師作為代理人可以代為當事人出庭,但是不排除當事人想要在庭審過程中參與辯論或者想要旁聽,因此在開庭前最好徵詢當事人意見,以免開完庭以後當事人對律師有意見。如果當事人不參與庭審,則要事先和當事人聯繫好證據原件的取得方式,方便庭審時質證;如果當事人要參與庭審則可以交待當事人開庭時帶齊證據原件,對於證據較複雜的案件我還是建議提前與當事人核對原件較為穩妥;

2、 再次審查己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列明對方當庭可能提出的質證意見。己方的證據雖然在立案時已經過了嚴密的考量,但是不排除有疏漏的地方,況且有的證據本身存在缺陷。開庭前要準備好對方在質疑證據瑕疵時已方有理有據的答辯意見,不要在當庭被質疑時因未事先準備而回答含糊,回答含糊雖不會成為對己方不利的證據,但也不足以讓人信服。

3、 仔細審查對方的證據材料,找出漏洞。質疑證據瑕疵有可能打亂對方陣腳,同時也可以使法官產生傾向性的意見,即便這種意見法官不會寫在判決書中,但是會成為證據鏈中一個有用的環節。但是質疑時要注意,一定要清楚明白,直接指向案件的某個關鍵環節,我的毛病是話説得不夠透徹,還有點話沒説完的感覺,猶如隔靴搔癢,這樣很有可能瞎忙活。當然,犀利是律師一生都要練習的本領。

4、 列好法官可能會在庭審時問到的問題,尤其是雙方證據均無法直接證明的焦點問題,並根據雙方的證據材料準備好答案。法官在庭審調查階段問到的問題既是法官寫判決的依據,同時也代表了法官的傾向性意見。前者例如勞動爭議案件中法官會問員工的入職以及離職時間,因為他要確定工作年限以此計算經濟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庭前準備好法官可能問到問題的答案並找出相關法律依據,做到慢條斯理、有禮有節,即便遇到脾氣不好的法官,也可以不卑不亢;同樣,庭審時記下法官的傾向性問題對法官的大致判決思路就會有一定的瞭解。

5、 查詢好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每以此做到説出的每一句話都有理、有據,同時在收到對方反駁時也可以沉穩應對。

、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律師其實在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之後,直到案件審理結束,這整個過程律師基本上都有自己要做的事情,如果現在已經起訴了,開庭之前律師也是要做最後的準備工作的。特別是律師在陳述自己的辯護意見的時候,不能完全不尊重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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