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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判處死刑的情況包括哪些

可以判處死刑的情況包括哪些

死刑屬於我國最嚴厲的刑事處罰,由於需要堅持少殺原則,因此實際案件中其實很少有看到法官對罪犯判處死刑的情況。但在一些情況下是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情況的,那究竟這些情況包括了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可以判處死刑的情況包括哪些

我國刑法對死刑採取的是“少殺慎殺,嚴謹錯殺”的死刑政策。“少殺慎殺”表明我國在現階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場。而“嚴謹錯殺”則表明我國對死刑的一種慎重態度。我國1979年刑法規定了28個死刑罪名,此後隨着犯罪形勢的發展,尤其是嚴打運動的展開,死刑的政策有所鬆動,及至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已經增至68個。在這種情況下,死刑的司法適用也大量增加。為此,我們需要對死刑的刑事政策加以反思。在目前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應當對死刑加以嚴格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的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和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也就是所謂罪大惡極。應當指出,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在刑法分則對適用死刑條件往往加以具體規定,例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後果、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應當同樣遵守上述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關於死刑適用的條件。

二、死刑證據標準是什麼

根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那此時在結合了案件的情況之後,法官就會做出死刑判決。當然,要是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最終罪犯是否會死,還要看起在死緩期間的具體表現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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