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的變更包含哪些情況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停止死刑的執行,並將停止死刑執行的原因立即書面形式報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八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執行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執行,並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和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懷孕的;(六)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停止執行死刑;認為不影響的,應當決定繼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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