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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判處死刑不適用的情況有哪些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判處死刑不適用的情況有哪些

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判處死刑不適用的情況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是未成年人、懷孕婦女、年滿七十五週歲等情形時,是不適用死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二、死刑立即執行中止情形有哪些

執行死刑命令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然後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後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辦法:

1、進行改判。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罪犯確實揭發了重大犯罪事實,或者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按照死刑複核程序予以改判;對正在懷孕的犯罪分子也應當予以改判。這樣,原來的死刑判決就不再執行了。

2、恢復死刑的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原判決沒有錯誤;或者確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的犯罪事實等情況不屬實;或者罪犯雖有揭發犯罪事實等立功表現,但不需要改判,仍然應當執行死刑的。對這種情況,必須由原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次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復死刑的執行。

雖然説國家法律在任何時候都是無情的,但是國家法律不會放棄認識一個改過自新的人。所以即便被判死刑了,不要自暴自棄,要在服刑期間為國家創造利益,一是為了彌補自己犯下的錯,二是給自己爭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