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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1、對累犯限制減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

由於累犯體現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於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可見,死緩犯作為判處重刑之罪犯,一旦構成累犯,必當從重懲處。

2、對七類嚴重犯罪判處死緩的限制減刑。修正案規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因為,實施七種犯罪之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不宜立即執行,但作為限制減刑的條件是完全符合刑罰精神的。

3、對犯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制減刑。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創的一個刑法術語,原刑法沒有規定,僅第八十一條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爭議,理論上一般認為,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從嚴密程度可分為六種:簡單共同犯罪、結夥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我們在貫徹刑法修正案時,對這一有爭議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作狹義界定為宜,典型的包括三種類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邪教組織犯罪。

二、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原則

關於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針對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有利於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等三項原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切實遵循了以上三項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於被告人的刑事裁決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僅在三種情形下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累犯;因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7種具體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刑執行;因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2、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被告人限制減刑,要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作出決定。犯罪情節等情況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質、起因、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因素。

3、有利於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的原則。從立法目的來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並不是單純加重死刑緩期執行刑的嚴厲性,而是為進一步嚴格執行死刑政策創造條件。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刑罰裁量的實際操作層面,通常會考慮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客觀危害層面,即犯罪後果的嚴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等;第二是主觀惡性層面,即犯罪動機或者目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顯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會影響層面,主要指被害人家屬的態度以及社會的反應。只有在以上方面均達到可以判處死刑的程度,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在XX一方面尚存可恕緣由,就難以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台了限制減刑,而這一規定也僅僅是針對一些嚴重、特殊的犯罪。要注意的是,就上文中提到的可以對判處死緩的罪犯同時限制減刑,往往需要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作出,並且法院作出限制減刑的時間,一定是在作出裁判的同時。

標籤:死緩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