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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併購應重點關注那些問題及對策

企業併購在我國有橫向併購和縱向併購,也就是同行業間的併購或者企業為了擴展業務而進行的市場經營活動,雖然企業間的併購是一種市場行為,但政府的宏觀指導作用不能忽視,今天本站的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國有企業併購應重點關注哪些問題及對策。

國有企業併購應重點關注那些問題及對策

一、國有企業併購中存在的問題

國企併購是已經成為國企擴展業務,實現增值的重要手段,然而,國企併購的效果卻並不盡如人意,據調查,半數以上的國企併購後並沒有實現預期的效益,總結起來,造成國企併購效益不高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

1、產權不清晰

產權不清晰是阻礙國有企業併購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國有企業的產權不清晰會成為併購的障礙,是併購難以完成,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眾所周知,我國的國有企業的產權所有人是一個集合概念,及全體人民,由於這樣的產權結構缺少可操作性,政府就成為了國有資產的代理人,享有實際的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在實踐中,由於政府級別的劃分,企業的控制權與索取權也按行政區劃被分割,對盈利的企業,地方政府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利益,不願意喪失企業的控制權,想盡一切辦法阻止企業的併購;另一方面,對於不能盈利的企業,私人企業通過賄賂手段促使政府官員用權力尋租的方式降低國有資產的估值,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中介機構發育不健全

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中介機構在企業併購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資產評估、尋找交易對象等,在國外,中介職能主要由投資銀行、資產評估機構、會計所、律所來擔當;中介機構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併購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增大了併購的效益,可謂是資產界的紅娘.然而,由於一定的歷史因素,我國奇缺有質量的中介機構,由於司法環境問題,律師從業人員相對較少;而註冊會計師由於其資格獲取難度較高,考試周期較長,就是的註冊會計師隊伍同樣面臨人手不足的困境;沒有好的法律援助,沒有可靠的資產評估導致了我國國企併購交易成本大大提升.另外,投資銀行的缺失也是中介不足的重要因素.

3、法律規範不完善、法制不健全

我國企業併購起步較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並不健全,不能滿足現有的社會需求,儘管我國已經制訂了《公司企業法》和《破產法》,但由於我國國有企業的特殊形態,相關抽象的法律執行力明顯不足.或者執行成本太高.

4、政府行為不規範--主題錯位誤區

雖然企業的併購是一種市場行為,但政府的宏觀指導作用不能忽視,首先,市場本身就有盲目性,需要政府站在高處進行有效的協調,另一方面,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代理人,也有義務在國有資產併購中發揮宏觀指導作用,保持國有資產的價值,以維護資產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然而,現實中政府在其產併購中不夠規範,對資產的併購太過隨意.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大搞“拉郎配”,不注重市場行情的分析.

二、促進國有企業併購的對策

1、國有企業的併購要注重緊密關聯

資本的有效併購,倡導雙贏模式關聯資本的併購,顧名思義,就是上文談到縱向併購,縱向併購的優勢在於雙方都算行業內的人,只是在行業運行的不同階段而已,對於被併購的企業來説,縱向併購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而併購後,收購企業可以實現生產的立體化,還能使其拓展業務,降低其生產成本,從而實現雙方企業的雙贏.過期的併購不僅要實現一方的利益最大化,更要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2、完善中介市場,完善以投資銀行為首的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註冊會計事務所、投資銀行、資產評估機構等,一方面,改善司法環境、建立青年律師補助基金,擴大律師隊伍;另一方面,投資銀行的建立可以為併購踢空可靠的信息,所以,中介機構的建立有賴於相關金融體系的建立.應該建立靈活、高效的金融體系,以便於併購效率的提高.

3、健全完善法律體系,創建專門的併購法律

我國有關企業併購的法律相對較少,而且執行力明顯不足,所以當務之急是制定統一的企業併購法及相關的實施細則,在制定的過程中,首先要深刻分析我國企業的現狀,特別是分析我國過期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還要充分利用比較法學的原理,與其他國家作對照,特別是借鑑新加坡的國企模式.

4、國有企業資產重組要堅持市場原則,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企業併購是一種市場行為,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所以政府在併購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市場規律,不能以提高整機為目的高拉郎配.政府的作用是宏觀指導,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維護國有資產產權人的利益最大化,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應該充分洞察市場信息,充分考慮各方面利益,實現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併】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的程序】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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