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辯護公司經理受賄案,歷經六次開庭和檢院抗訴,最終判三緩四
案情簡述
周某某利用擔任廣州某巴士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為某汽車進出口公司提供生意上的幫助,在2010年10月通過巴士公司出納劉某的賬户收受某汽車進出口公司業務經理黃某芳賄送的10萬元,為其親友購房消費。在2009年到2010年10月期間,周某某利用其採購的便利,為深圳公司營銷部副經理張某提供幫助,事後分三次收受好處費34萬。公訴機關認為周某某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主任認真查閲案卷材料後,發現本案有多處自相矛盾的地方,證人證言明顯存在矛盾,證據鏈條無法環環相扣,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丁一元和李曉明律師開展數項工作:1、丁主任決定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對證人黃某芳做了調查筆錄,證實其付給周某某的10萬元為借款。2、調查廣州總公司的企業性質,發現其股東之一的某公司於2000年11月改製為內部員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故企業性質發生改變,變為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裁判結果
歷經6次開庭及二次延期審理後,最終法院採納辯護律師以下意見: 1、對黃某芳賄送的10萬元不予認定為賄款; 2、被告人周某某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後,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一審判決後,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廣州市檢察院認為區檢察院抗訴無理由,向中院提出撤回抗訴,中院裁定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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