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情簡介
2012年3月被告人唐某醉酒後載蘇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不具備汽車駕駛經驗的情況下首次駕車即駕駛前照燈不合格的松花江牌小客車,沿路況複雜、設有眾多攤位的道路行駛,車輛撞傷六人,後唐某逃逸,經鑑定1人重傷,唐某負全責,唐某於案發當晚被抓獲。
2012年3月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天津市西青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天津市西青區公安分局決定取保候審;12月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西青區西青檢察院決定並由天津市西青公安分局執行逮捕。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的父親慕名來到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經諮詢後決定聘請本所律師為被告人唐某的辯護律師。我所律師於當月13日到檢察院查閲相關案件,隨後會見了唐某。經過仔細查看案卷並結合被告人唐某自己陳述的事實經過,認為被告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於是確定了變更罪名的辯護方案。
審理經過
本案於2013年1月開庭,公訴方提交了
1、書證物證;
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辯解;
5、鑑定結論;
6、勘驗筆錄。
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庭審中律師發表刑事辯護意見認為
1、交通肇事罪是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該行為是在駕駛運輸器的過程中產生的,而且產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結果犯;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為是採取類似於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律師認為危害公共安全應是採取危險手段,其行為僅次於上述的危險性質,是危險犯,該罪不要求嚴重後果,只要有危險行為即可。本案中唐某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了嚴重後果,但主觀為過失。
2、參照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本案被告人唐某對嚴重結果輕信可以避免,發生衝撞後採取了措施並未繼續衝撞,主觀上並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唐某屬於初犯,事後主動認罪悔過並積極賠償,與四位受輕傷的受害人達成諒解,故本辯護人認為其行為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裁判結果
2013年6月,在綜合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辯解,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無證駕駛車輛,致一人重傷、多人受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後逃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量刑。辯護人所提上述意見法院予以採納,被告被捕後認罪態度較好,同時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綜上,對被告人唐某從輕處罰。
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本案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處以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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