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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法律上有很多概念看似不同但是很難區別,比如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是常常把這兩個罪名進行混淆的,針對這個問題,律師356小編下文對這兩個概念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兩者概念不同

1、《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兩者犯罪構成不同

1、客體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並且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飆車威脅公共安全行為。

3、主觀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4、犯罪後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要求有嚴重後果,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罪,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沒有發生嚴重後果,也可構成本罪。

5、處罰不同;

交通肇事罪最高為有期徒刑,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最高位死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實是有很大的區別的,交通肇事罪主觀上是過失,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則是故意,況且,交通肇事罪是沒有死刑的,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可能判死刑的。要是你還有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