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家有猥褻兒童案
河 南 省 獲 嘉 縣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0)獲刑初字第42號
公訴機關獲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家有,男,一九七六年七月十八日出生於河南省獲嘉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家住獲嘉縣大辛莊鄉西辛莊村,因猥褻兒童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被獲嘉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褻兒童罪經獲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被獲嘉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獲嘉縣看守所。
獲嘉縣人民檢察院以獲檢起訴(200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家有犯猥褻兒童罪,於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獲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來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家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獲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被告人孫家有將在其家中的本村兒童郭××(女)哄騙到其家南屋裏間,將該女褲子脱掉,用陰莖隔着褲子搗該女的陰部,以上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醫學診斷證明等證據所證實,據此以被告人孫家有犯猥褻兒童罪公訴來院,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孫家有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猥褻兒童的事實,當庭予以否認,辯解沒有猥褻郭××,屬誣告,請求合議庭宣告無罪。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被告人孫家有在家鋪路,其弟孫家林與本村兒童郭海軍幫其搬磚抬沙,本村兒童郭××(女,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出生)在一旁玩耍,此後,被告人孫家有將郭××哄騙到其家南屋裏間,關閉房門後,將該女的褲子脱下露出陰部,隔着自己的褲子用陰莖搗該女的陰部,致使該女外陰受傷。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郭××的陳述,案發當天上午,被告人孫家有在其家南屋裏間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的情節和關閉房門、哄騙被害人吃蘋果的事實,證人李芹、郭迎祥則證實,被害人回到家後,告稱其陰部疼痛以及被告人實施行為的情節,證人郭海軍、孫家林證明案發當天上午,被害人郭××進入被告人家南屋後,被告人關閉房門以及證人喊敲門,被告人不開門的事實,又有獲嘉縣人民醫院於案發當天出具的被害人外陰紅腫,皮膚損傷的診斷證明,雖被告人當庭推翻前供,拒不認罪,但上述證據足以形成證明體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家有以滿足性慾為目的,採取淫穢下流手段猥褻兒童、侵犯了兒童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了猥褻兒童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孫家有猥褻兒童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家有的當庭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予以駁回,被告人孫家有采取淫穢下流手段猥褻兒童,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本院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家有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希勇
審 判 員 崔 嵬
審 判 員 徐繼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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