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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詐騙手段有哪些

集資詐騙罪詐騙手段有哪些

説到集資詐騙,大家都不是很陌生了,集資詐騙讓很多人遭到了財產的損失。大家對於集資詐騙罪詐騙手段是防不勝防,很多情況下是難以避免,自己遇到了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因此,大家是很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到底有哪些集資詐騙的手段,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説説常見的集資詐騙手段。

一、集資詐騙罪詐騙手段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

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羣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羣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兑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兑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一些羣眾在急切求富和盲目從眾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對不法分子虛擬的高額回報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傾其所有。還有的自己受騙後又去欺騙別人,希望通過騙人來彌補自己損失,結果越陷越深。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眾騙入泥潭。

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羣眾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羣眾的信任。

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税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羣眾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貸員人頭熟、關係多等身份優勢騙取羣眾信任。

5、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羣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藉此來穩住受騙羣眾。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羣體。

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説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二、集資詐騙罪會判多久?

解讀:集資詐騙罪定義、量刑

刑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本條是關於集資詐騙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所説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這裏的“非法佔有”是廣義的,通常是指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為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等。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簡單地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集資詐騙罪處罰。“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既指未經批准向社會募集資金,也指雖經批准但已經被撤銷,仍然繼續向社會募集資金。

本條所規定的“以詐騙的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為。不論其採取什麼欺騙手段,實質都是為了隱瞞事實真相,誘使公眾信以為真,錯誤地相信了非法集資者的謊言,以達到其進行非法集資進而非法佔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認定非法集資的行為是否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應當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方式、後果等方面的具體情節研究確定。

可以提前知道了集資詐騙的常見手段,可以提前預防一下,當然大家知道了有哪些集資詐騙手段不一定能夠百分之百的免遭損失,但是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發生集資詐騙的風險了,因此,大家還是很有必要了解的,做好預防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