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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一、案例1.被告人斯茶仙集資詐騙案

集資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斯茶仙系原浙江東山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東山教育培訓有限公司、浙江斯茶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 年至 2007 年間,斯茶仙用出資、贊助等方法取得多項榮譽及虛職頭銜,隱瞞上述三家公司無正常經營的狀況,虛構投資開發項目,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宣傳廣告,印製、散發宣傳手冊向社會做廣泛的虛假宣傳,騙取受害人的信任,以支付年 18%至 108%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 300 餘人資金計人民幣 1.67 億餘元,所得款項除部分用於支付高額利息外,其餘款

項被斯茶仙用於還債及揮霍,至案發尚有 1.42 億餘元不能歸還。此外,斯茶仙還犯有抽逃出資罪罪行。8 月 5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將集資詐騙犯斯茶仙執行死刑。

二、案例2.被告人杜益敏集資詐騙案

杜益敏系原浙江溢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2003 年至 2006 年 6 月間,杜益敏在投資美容業、化粧品生意虧損,少量投資房地產開發後退出投資,投資越南礦山和浙江青田鉬礦未成的情況下,仍以投資上述項目需要大量資金為幌子,偽造富陽花園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協議書、收據、銀行電匯憑證及公章,以月息 1.8%至 1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在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縉雲縣等地,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計人民幣 7.09 億餘元,集資所得除歸還部分本息外,用於購買房產、汽車、揮霍,至案發尚有 1.28 億元未能歸還。

8 月 5 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將集資詐騙犯杜益敏執行死刑。

三、案例3.被告人蔡青等四人集資詐騙案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2 月間,被告人蔡青、於庚全、郭曉博、張顯成等四人,以開發“脱毒馬鈴薯”項目需要發展資金為名,偽造《合作經營意向書》,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468 萬餘元,案發前尚有 1698 萬餘元無法返還。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蔡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於庚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郭曉博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30 萬元;判處被告人張顯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宣判後,被告人蔡青、於庚全、郭曉博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蔡青、於庚全、郭曉博的上訴,維持原判。

四、案例4.被告人趙維謙、馮紹強集資詐騙案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 年 2 月至 3 月間,被告人趙維謙、馮紹強以虛構的中國·瀋陽謙政商貿有限公司辦公大樓的圖片和謙政商貿生態養老院簡介為主要內容,製作瀋陽市謙政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畫冊向社會公眾發放,謊稱公司正在籌建養老院需要資金,並制訂市場銷售方案,以購酒返利、給付高回報、承諾週週返本金和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集資288 萬餘元,至案發尚有 221 萬餘元無法歸還。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維謙、馮紹強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30 萬元。宣判後,被告人趙維謙、馮紹強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

審理,依法駁回趙維謙、馮紹強的上訴,維持原判。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