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的危險方法是該罪名客觀方面的概括性表述,它不是一個具體的方法,而是指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以外的某一類危險方法的總稱。
2、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一樣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質,即同質性。現實中危險方法的表現形式多樣,但其目的性確有不同。有的雖然表現形式相同,其目的性也會不同,如同樣是用機動車撞人,有的是對特定的人員實施的,有的是對不特定人員實施的,二者在刑法中的罪名往往是不同的。
3、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具有社會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顯著特徵之一。現實中危險方法有很多,並不是所有的危險方法都具有社會危害性。如科學實驗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實踐中應當把危害性與危險性相區別。
4、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一樣具有相當性的危險方法。所謂的相當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當。對於未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險方法不能構成本罪。如在封閉空間私拉電網的行為與開放空間私拉電網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所以,判斷是否屬於本罪中的危險方法的標準就是看其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責任標準來進行量刑處理的,但相關情況還需要基於危險的方法所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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