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可以暫緩執行嗎?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暫緩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第108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所以暫緩執行的前提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結果了,才可以決定行政拘留是否執行。行政複議的期限為六十日,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也就是説,“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處罰人。換言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條件是隻能是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適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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