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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在實踐中個人受賄是常見的額現象,但是單位受賄也有發生。關於單位犯罪法律規定有哪些?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內容?

網友提問:

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律師解答:

關於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