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年齡承擔刑事責任?
什麼年齡承擔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實施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又是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成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我國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年齡界限是年滿16週歲以上的人,即凡年滿16週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我國,已滿16週歲的人,一般都經過一定教育,其體力、智力已相當發展,並具備一定的社會知識和生活經驗,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謂年滿16週歲,是指實足年齡達到16週歲,即必須是過了16週歲生日的第二天以後,才能認為是年滿16週歲。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地方習慣用“虛歲”的計算方法,不能適用於刑法上所説的年齡。
對於未滿16週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考慮到有些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如殺人、搶劫、強姦、爆炸等,後果很嚴重,這些嚴重的犯罪行為對於接近16週歲的未成年人來説,其是非觀念和道德標準已經可以作出正確的判斷,為了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也是為了更好地規範未成年人的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不是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犯罪都負刑事責任,而是實施了法律明確規定的上述嚴重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即有條件地負刑事責任。
刑法這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結合未成年人的智力發育情況做出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由於年齡尚小,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他們負刑事責任的範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同時,他們對社會生活中一些重大的是非標準和道德準則,是應當知道,並且對此應當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這個年齡段的人犯上述幾種容易識別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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