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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是幾週歲

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是幾週歲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採用了四分法:

1、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14週歲的,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週歲的,犯任何罪,都必須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未滿18週歲,不適用死刑。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因此,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年齡可分為:

1、不滿十四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但已滿十二週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不論犯何罪,都應負刑事責任,要依法判刑。

修改後的刑法把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下調到了12歲,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係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正確地裁量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