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
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共同犯罪處罰
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分為三種:
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組織犯的犯罪活動包括建立、領導犯罪集團,制訂犯罪活動計劃等;
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和指揮者;
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分為兩種: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於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實行犯罪,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於次要地位的實行犯。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實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後或者犯罪過程中給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人。
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與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脅迫參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脅等精神強制下,被迫參加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因此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説,教唆犯是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説、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從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點是:本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並實行犯罪。
二、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人包括哪些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所以應包括:主犯,從犯,脅迫犯,教唆犯。
三、什麼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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