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前提是什麼?
一、承擔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前提是什麼?
前提: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見犯罪)是負刑事責任的依據。犯罪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主觀方面存在故意或過失,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要件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並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才應負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不危害社會,或者法律明文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則無刑事責任可言。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履行有益於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
二、刑事責任承擔的例外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三、刑事能力是怎樣的?
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
本法對幾種特別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了特殊規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同條第3款又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 18條第 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裏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裏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存在兩種方式,即刑罰和非刑罰兩種,主要是刑罰,即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中明確地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和死刑的,還有就是法院會視情況判決一定的附加刑,包括罰金的,還可以剝奪犯罪嫌疑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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