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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刑事責任年齡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罪刑事責任年齡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刑事責任年齡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刑事責任年齡是14週歲。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者、由於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

二、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醫療操作規範或診療護理常規。醫療操作規範或診療護理常規是關於對患者進行診治的操作流程和技術操作細節。包括檢驗、病理檢查,實施藥物治療、輸血、介入、手術、放射、穿刺等。這些操作均需遵循具體的流程規定,如認真核對患者的姓名、血型、藥物名稱、劑量、用藥方法等,在實施藥物治療期間觀察患者的感受或不良反應、手術前核對患者的姓名、擬定實施手術方式與術前診斷是否相符,全身麻醉病人需有連續不斷的生命體徵監測和麻醉醫師守護等等,這些規範是為了保障醫療操作的安全。醫療事故案件中違反醫療操作規範或診療護理常規的情況有:藥物使用錯誤,尤其是麻醉藥、精神類藥、放射性藥,輸血錯誤,手術錯誤特別是手術定位錯誤、病理報告錯誤、生命體徵監測錯誤等等,或者擅離工作崗位。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嚴重傷殘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條所稱的一級醫療事故和二級醫療事故。一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於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於:後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於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於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據此,可以把醫療傷亡形成機制分為四種:

①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②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於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

③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

④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疊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這四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均與病人傷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社會一般觀念觀察,上述後兩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聯繫容易為人們注意,而在上述前兩種情形中,由於醫療措施客觀上起到一定治療作用或者至少沒有起反作用,因而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關係易被忽視。這是特別值得引起注意的。醫療傷亡結果之出現大多數同違章醫療行為有關,又與病情本身有關,要認定違章醫療行為對傷亡結果的原因大小應看醫療行為之違章程度即違法性程度如何。只有醫療行為嚴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才能由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基於對醫務工作特殊性及危險性的照顧而得出的結論。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者、由於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衞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於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規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裏,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説,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牀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後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於情理上有失公平、於法律上則有失於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發生醫療糾紛之後,首先是需要確定一下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同時情節非常嚴重,造成非常危害的後果,那麼就需要判斷是否構成我們《刑法》當中的醫療事故罪,需要對此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