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脅迫方法有幾種
構成搶劫犯罪的,法律中有明確規定,要求行為人是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而搶奪其財物的。而其中脅迫方法裏面也是有一些具體的行為的,那到底搶劫罪的脅迫方法有幾種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搶劫罪的脅迫方法有幾種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脅迫方式即精神強制,是以被害人實施某種侵害行為相威脅,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從行為人的意志。該“脅迫”具有兩個特徵:
1、暴力性,即必須以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殺害、傷害等)相恐嚇、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為基本內容。
2、當場性,即脅迫的目的是為了當場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脅,但要求被害人答應日後交出財物,也不屬於搶劫罪中的“脅迫”,而是敲詐勒索中的“脅迫”搶劫罪中的“脅迫”方法的兩個特徵也就是本罪與第274條敲詐勒索罪區別的關鍵點。
如果行為人以某種方式引起他人恐懼,但不符合這兩個特徵的,即使是非法獲得了財物,也不構成搶劫罪。
二、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如何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户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户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
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根據該解釋第3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户的資金等。在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根據該解釋第4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根據該解釋第5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通過以上的講解,我們瞭解到搶劫罪的脅迫方法主要是指精神方面的強制,但同時也要具有暴力性和當場性,否則的話就不能認定構成搶劫罪中的脅迫行為。行為人犯搶劫罪的,有的情況下可能會對其進行加重處罰,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辯護,看是否能爭取寬大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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