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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脅迫是指什麼,脅迫內容有哪些?

搶劫罪的脅迫是指什麼,脅迫內容有哪些?

我們知道,搶劫罪的方式有暴力、暴力相威脅、脅迫三種方式,暴力方式比較好理解。但是關於脅迫,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到底脅迫是指什麼呢?脅迫內容有哪些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搶劫罪中“脅迫”的內容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來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則一物或當場奪走財物的行為。”刑法將脅迫作為與暴力相提並列的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充分説明搶劫罪的脅迫並不是輕度意義上的脅迫,也不是廣義上的一切脅迫,而是有其嚴格的界限:即行為人實施脅迫行為,必須是以實施人身暴力相威脅,且這種暴力是可以“當場”進行的。

二、搶劫罪“脅迫”的特徵

第一,脅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種脅迫行為並不是以侵犯人身權利的暴力相威脅,而是採用其他方式,如以毀壞名譽或者是散佈隱私為內容恐嚇被害人交出財物,則這種脅迫方法就不是搶劫罪中的脅迫而是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另外,脅迫方法的內容同樣要求達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毆打、傷害、殺害相威脅,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搶劫罪中的威脅是為了使被害人當場受到精神強制,使其完全喪失反抗的意志,除將財產當場交出外,沒有其它考察、選擇的餘地。

第二,脅迫方法具有當場性,即後續的暴力行為和取財行為都是在當場予以實施。這是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最大區別。搶劫罪的脅迫要符合兩個“當場”,即“當場”當面對被害人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如果不是當面威脅,則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當場”可以將威脅的內容付諸實施——如果脅迫行為雖然是當面發出,但所脅迫的暴力付諸實施卻是在將來進行,也不能定為搶劫罪。

三、“脅迫”的特殊情形——暗示

暗示主要是指用兇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牆角後強行取財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立法者可能是基於行為人攜帶的兇器雖然沒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對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脅迫從而威脅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利的考慮,才如此規定了搶劫罪的轉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認暗示性脅迫的存在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脅迫行為都可構成搶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其一,暗示的脅迫也必須具有暴力性——只要對被害人傳遞出“以暴力相威脅”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夠感受到危險的存在即可。

其二,暗示的脅迫也必須達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經對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壓力;除了當場給付財物外,沒有其他辦法可供被害人選擇。可見,暗示的脅迫方法也能構成搶劫罪。

總之,認定脅迫是很複雜的,既不能把脅迫僅僅理解成直白的語言或顯而易見的動作,也不能將沒有任何潛在性危險的語言和動作理解成暗示的脅迫,而應當從脅迫行為的本質特徵進行分析和認定。如果你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可以登錄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標籤:脅迫 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