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案開庭原告辯護人可以申請法官迴避嗎
一、故意殺人案開庭原告辯護人可以申請法官迴避嗎?
滿足法定條件就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故意殺人案中受害者可以請律師嗎?
1、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40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8條
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49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閲、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瞭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瞭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法院階段)
3、《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
第14條辯護律師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託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檢察院階段)
其實在故意殺人案件中,如果法官存在以上情形的話,作為法官一般都會自行迴避的,法官自行迴避也是為了確保法院的審理結果是公平公正的。開庭後,辯護人當庭提出要法官迴避的,案件可能會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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