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有申請回避權嗎?
辯護律師是有申請回避權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章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享有申請回避權。
《刑事訴訟法》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律師就是屬於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律師,對於此律師在庭上也是享有一定的權利,特別是對於在庭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是直接會影響到案件判決的人,辯護律師是有權利要求這些人迴避,只要其理由合理、合法就可以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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