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倉儲合同,2。什麼是倉單
1.什麼是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904條、第905條、第908條、第918條的規定,倉儲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徵:
(1)倉儲合同的保管人須為具有倉儲設備並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倉儲合同中保管的倉儲物須為動產。
(2)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不要式合同,即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須給付倉儲費和其他費用。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即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3)倉儲合同的存貨人主張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時以倉單為憑證。
(4)倉儲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民法典》合同編倉儲合同一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2.什麼是倉單?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
倉單的作用表現在以下幾點:(1)根據《民法典》第908條的規定,倉單可以證明保管人已收到倉儲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貨人之間倉儲關係的存在。(2)根據《民法典》第910條的規定,倉單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其性質為記名的物權證券,可以轉讓或出質。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3)同樣根據上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
根據《民法典》第909條的規定,倉單應當記載下列事項:(1)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4)儲存場所;(5)儲存期限;(6)倉儲費;(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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