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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案證據不足辯護詞怎麼辦?

故意殺人案證據不足辯護詞怎麼辦?

故意殺人案證據不足辯護詞怎麼辦?

(一)要客觀、全面地發現和收集證據

收集證據的目的在於查明和證實案件事實,在於將已發生於過去某一特定時間段中的事實予以認識上的真實再現。因此,收集證據務必要客觀、全面和真實,要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從客觀存在的事實中發現和收集證據,而不能以主觀的臆猜取代客觀事實。同時,收集證據還應建立在對存在事實的客觀分析上,根據客觀事實所反映出的證明需求去收集證據,而不能以主觀需求代替客觀的證明需求,人為設定證據收集方向,更不能弄虛作假、偽造證據。一個案件發生以後,往往會留下一定的、有時還會相當多的痕跡式物證,對案件的偵辦往往是建立在對這些痕跡物證的認識、收集、審查、判斷之基礎上。在刑事偵查階段,對證據的收集就要自覺地考慮到提起公訴、法院開庭以及開庭審理時的有效綜合運用。因此,收集證據應着眼於案件的全部事實而力求全面、周密,要從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夠證明所有案件事實要素的全部證據,既不能只收集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而不收集證明案件次要事實的證據,也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實主張的證據而不收集否定該事實主張成立的證據。這一點反映在刑事案件上,就是要全面收集證明犯罪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方法、過程、危害、後果、犯罪嫌疑人等要素的所有證據材料,不能只注重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證據,而不注意收集證明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在證據收集上的任何粗疏都是要力求避免的。

故意殺人案件的情況相對來講比較複雜,許多證據不易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動一般都採取隱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後,往往又偽造現場、毀滅罪證、製造假象,千方百計地掩蓋罪行,力圖欺騙、迷惑偵查人員,阻擋他們發現犯罪證據。同時,隨着時間的流逝, 犯罪現場和其他場所留下的能反映犯罪活動的痕跡、物品也會發生變化,知情人也可能因時間久遠而記憶不清。這就要求偵查人員要針對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及時、深入、細緻的工作, 做到善於發現證據,全面收集證據。

1.要十分重視實物證據的提取。

物證是故意殺人案件最重要也最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辦案實踐中, 要十分重視實物證據的提取。要善於發現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物證, 如痕跡、血跡、分泌物、兇器等。對於已提取到的物證,還應及時作出進一步的鑑定, 以確定物證的證明價值。切不可在被告人招認的情況下,就放棄了對物證的進一步提取,更不可對已提取的物證放棄進一步的鑑定, 否則,極易形成“懸案”、“疑案”。由於殺人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在收集物證時應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1)注意收集殺人現場的物證。

有些故意殺人案件,不僅有第一現場,而且還有第二現場,第一現場往往是作案現場,而第二現場往往是拋屍現場,有時第二現場又有好幾處, 所以針對不同的殺人現場應有重點地收集不同的物證。一般來講,有第一殺人現場的應收集下列物證:

①作案工具。殺人案件有不同的殺人工具,如刀、槍、棍棒、石塊、磚頭等。很多情況下,這些兇器都是留在現場的, 所以在勘驗現場時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也可與被害人身上的傷痕進行印證。

②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現場的各種物品,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有關的輔助物品,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飾,凡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的一切物品都應收集。

③收集現場所留下的各種痕跡,如擦乾過的血跡(壓痕、撞痕、碰痕等), 現場留下的血跡、腳印、指紋、唾液痕跡, 這些痕跡多是比較細微的,需要仔細分辨才能收集。

④收集現場留下的其他物品,如毛髮等物品。在第二現場要收集的物證主要就是屍體。第二現場大多比較偏僻,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不會被別人發現的地方, 如河底、水底、溝底、樹林裏,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毀屍等。在發現了第二現場之後,應立刻把屍體保存好,以便作勘驗和鑑定。

(2) 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場所內的物證。

對這些地方收集證據的重點,應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作案後所得到的財物,與案件有關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褲等。

2.要客觀全面準確地收集證人證言。

在很多情況下,故意殺人案件都有證人證言,包括目睹者證言,知情人證言,扭送人證言,被害人親朋好友證言,被害人單位的知情人的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朋好友、鄰居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位證言,這些證言都是證明案件有力的證據。目擊證人證言的收集應突出以下內容:①故意殺人案件案發的時間、地點;②犯罪者的人數,各自的長相、身高、口音、手拿的兇器, 身上明顯的生理特徵等;③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搏鬥的過程,被害人身上有無創傷, 傷勢怎樣, 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受傷,傷在何處;④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⑤目睹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關係。

對見證人的證言應重點詢問下列內容: ①見證人的自身情況,如姓名、年齡、職業、住址、認知能力、精神狀態等; ②見證人與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關係; ③見證人是在何種情況下被邀請作見證人的;④見證人所見到的搜查、扣押、勘驗的全過程; ⑤司法機關在進行上述司法活動時,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等等。

對於故意殺人案的相關證詞是非常重要的,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應該對其調查結果已經相關案件進行嚴密的調查和查閲,如果發現案件和實際情況有所出入的時候在法庭上可以明示出來,通過其無罪的辯詞來進行相關的辯論,但是一切要符合案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