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回避法官律師可以辦理嗎?
一、申請回避法官律師可以辦理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法官迴避的,應該由審理案件法院的院長作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二、申請回避的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請求權第三人和無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迴避制度是我國司法審理程序中的一項重要舉措,其目的在於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而造成錯判的事件,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由司法機關對提交的迴避原因進行審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才可以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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