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庭審筆錄可以作為另案起訴的證據嗎?
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性,便於時候還原案件庭審實況,訴訟參與人包括原被告、律師、法官、檢查官等人員在庭審中的話都要記錄下來,這就是庭審筆錄。有人疑問:故意殺人罪庭審筆錄可以作為另案起訴的證據嗎? 小編為您講解。
一、故意殺人罪庭審筆錄可以作為另案起訴的證據嗎?
要區分情況來看。未生效的裁判文書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他院的庭審筆錄,涉及的法律關係與待裁判案件法律關係不同一的,法院不予採信。
1、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可以作為證據。能否作為證據是一個質的問題,而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則是一個量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庭審筆錄固然不能等同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為證據,佐證相關事實,至於庭審筆錄到底有多大證明力,能否為法院採信,只能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非直接依據庭審筆錄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2、從庭審筆錄的表現形式來看,可以歸為書證。
3、從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來看,庭審筆錄應當可以作為證據。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庭審的過程中,放任當事人虛假陳述案件事實,或者濫用訴訟權利,隨意地推翻或更改對自己已經陳述的案件事實,不僅給法院書記員的記錄工作帶來諸多不便,而且有褻瀆法律權威和妨礙庭審秩序之嫌。畢竟,開庭不是兒戲,當事人應當誠實信用,並對自己所陳述記錄在案的事實負責。
4、從書記員的迴避,庭審筆錄的補正和自認的撤回來看,庭審筆錄的真實性具有保障。無論新舊《民事訴訟法》都賦予了當事人申請書記員的迴避的權利以及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申請補正的權利。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於書記員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庭審筆錄錯記或遺漏等情況的發生,確保了庭審筆錄的真實性。並且,針對當事人由於自身過錯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審過程中非出於自身內心真實意思自認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也有條件允許當事人撤回——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綜上,庭審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只要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就應當為人民法院所採信。
二、庭審筆錄可以複印嗎?
案件沒有審理結束庭審筆錄不可以複印,如果屬於上訴案件可以複印庭審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閲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閲案件材料限於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
案件審理終結後,可以查閲案件審判卷的正卷。
讀了小編為大家的講解內容,可以知道,庭審筆錄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同時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庭審筆錄複印的問題,如果案件沒有審理結束,是不允許複印庭審筆錄的,如果案件上訴,是可以複印庭審筆錄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365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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