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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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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管轄權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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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管轄的規定

1、被告在香港的出現;

2、協議管轄;如果原告與被告雙方協議選擇香港法院管轄,或者雖無明示協議,但被告自願出庭,且出庭並非僅僅為了提管轄權異議,則香港法院有管轄權。但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對人訴訟,在離婚、申請婚姻無效、就外國土地產權有爭議等糾紛中不予適用。

3、長臂管轄,只要原告能夠舉證證明符合《香港高等法院條例》 11規定的條件,香港法院即可對在香港境外被告實施域外管轄。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的規定,對離婚申請,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香港地方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

(1)在提出離婚申請之日,婚姻雙方均定居在香港;

(2)女方提出離婚的,提出離婚申請之日她須定居在香港,並在此日之前3年內經常居住在香港;或女方必須屬於被丈夫遺棄或者丈夫被依法遞解出境,而丈夫在遺棄妻子或被遞解出境前市定居在香港的;

(3)在提出離婚申請之日,婚姻關係的任何一方是與香港存在實際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