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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抗訴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一、檢察院刑事抗訴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檢察院刑事抗訴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二、刑事審判抗訴的主體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

抗訴分為兩種:一是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即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二是再審程序的抗訴,即對生效裁判的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權。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抗訴權,並不等於上訴權,不必然引起二審程序。

以上就是有關刑事抗訴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抗訴的行為是由檢察機關提出的,但當事人對相關事項不服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並説明原因,檢察機關在作出審查後認定是否需要抗訴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