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變更罪名後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檢察院變更罪名後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檢察院變更罪名後辯護詞的內容有:辯護人信息、犯罪嫌疑人信息、變更罪名的基本情況、辯護意見、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説明的相關事項等。辯護人應當結合檢察院變更罪名的原因,並依據法律適用情況進行辯護,應當明確提出辯護意見。
二、格式和內容
辯護詞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構成。
(一)首部
(1)呼語。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如:“審判長、審判員”。
(2)引用法律根據簡要説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寫明辯護
人是受被告委託還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進行辯護的。
(3)概括説明辯護人為履行辯護職責所進行的工作(如閲卷、調查、會見被告人等)。
(4)針對起訴書概括表明辯護人對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這一部分要寫明辯護的理由,要從實際出發,針對公訴人的指控或一審判決,提出辯護意貝。
(1)從被告的行為事實方面。認真分析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分析其中與事實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實方面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從而提出為被告辯護的理由。
(2)從適用法律方面。通過對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訴書在適用法律時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或量刑方面的錯誤,指出應適用的法律條之,具體闡述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理由和有關證據材料。
(3)從被告人自身表現方面。客觀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認罪的態度,發現有利於被告的條件,依照法律規定為其減免責任。
(三)尾部
這是辯護詞的結論部分。要對整個案情和辯護觀點作總結,提出結論性意見,對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確要求,提請法庭給予考慮。
對於檢察院變更罪名的情況一般是很少出現的,一般只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罪名變更,如果當事人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辯護律師的辯護行為向司法機關反映,並要求達到自己的訴訟請求,但如果涉及到違法情況則是不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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