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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的程序是什麼?

一、指定辯護的程序是什麼?

指定辯護的程序是什麼?

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根據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因為,死刑是我國處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後發現了錯誤也是沒法挽回的,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辯護權。這也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對於重刑犯的特殊保護。

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律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指定的;一種是根據情況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應當為以下幾種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這裏的盲、聾、啞人是指,盲,必須是雙目失明。聾,兩隻耳朵都聽不見聲音。啞,不能説話。這些生理上的缺陷,給行為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樣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未成年被告人。

就是按公曆計算,年齡未滿18週歲,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為未成年人正在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由於未成年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法律這樣規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辯護,又可分為“應當指定”和“可以指定”兩種情形。

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蔘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序違法。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司法機關為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當公民被提起訴訟後是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的,在進行辯護時不僅可以自行辯護同時也是可以委託他人進行辯護,同時在進行辯護時辯護律師必須清楚影響量刑的各個因素並收集有利於被告人量刑的證據,從而更有效的開展減輕處罰的辯護。

標籤:辯護